協會簡介
協會之成立
本會於民國五十九年元月三十日奉內政部核准正式成立,為全國性人民團體。當時由一百多位導遊先進,為結合同業感情,共同研究導遊學識與技能,在政府機關輔導之下,協力組成。三十多年來,由全體會員合作,努力配合觀光事業蓬勃發展,使協會功能日益茁壯,會員最多時近三千名,而成為觀光旅遊界舉足輕重之人民團體。
協會之性質
促使全體會員,共同砥礪品德,增進學識修養,配合國家政策,發展觀光事業得全國性人民團體。
協會之宗旨(願景)
本會以促進同業合作,砥礪同業品德增進同業知識技術,提高服務修養,謀求同業福利,以配合國家政策,發展觀光事業為宗旨。
協會任務(使命)
一、研究觀光學術,推展導遊業務。
二、遵行政府法令,維護國家榮譽。
三、蒐集、編譯,並刊行有關觀光事業之圖書、刊物。
四、改善導遊風氣,提升職業地位。
五、促進會員就業,調配人力供需。
六、合於本會宗旨或其他法律規定事項。
訓練承諾
依本會章程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人民團體,為結合同業感情,共同研究導遊學識與技能其訓練政策為:
一、配合政府政策,推動職能導向課程,規劃符合市場需求之培訓內容,辦理訓練業務,增進核心競爭力,提供專業培訓服務,提升辦訓品質與人力素質以利增加國際競爭力。
二、落實訓練品質管理系統,確保整體培訓績效。
三、整合資源,輔導就業,落實訓用合一。
四、培養第二專長之職能,創造個人品牌,協助學員多元化經營發展。
訓練承諾
建置完整的教育訓練與職能發展體系,持續教育專業訓練及創新信念持續精進,全方位訓練,成為指標性之辦訓機構。
訓練定位
一、成為臺灣『導遊訓練品質標竿』單位。
二、『創新、交流、培訓、考照、就業』。
三、辦理導遊人員各項訓練,對外公開招生。
協會組織
一、會員:得結業證書,贊同本會宗旨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會員。
二、理、監事會: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理事、監事,組成理監事會,進而選出常理、監事組成常務理、監事會,最後選出理事長,依據 本會決策綜理協會會務。
三、各種委員會:推舉具有專業才華之熱心會員組成編輯、法制、公關、教育、福利康樂、財務等委員會,協助協會推廣業務。
會員代表
臺北市地區會員代表 |
莫國強 |
白舜安 |
陳玉樹 |
張明石 |
林詎詮 |
任青偉 |
陳玫秀 |
張翊威 |
蘇相義 |
林溢祥 |
高天瑞 |
林玉樟 |
巴銘堃 |
陳傳祥 |
范秀珠 |
劉玲琳 |
朱慧雯 |
陳國清 |
李天信 |
楊金蓮 |
何曉真 |
任中美 |
王興蘭 |
劉容安 |
林晏汝 |
徐德忠 |
林月蟾 |
高美雪 |
彭俊鵬 |
王聰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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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部地區會員代表 |
李清淵 |
馬耀祖 |
張正徽 |
張尚倫 |
許冠濱 |
許漢聰 |
劉漱怡 |
童氏碧蓮 |
謝美玉 |
吳心淑 |
吳淑芬 |
詹林進國 |
徐慶忠 |
葉志強 |
鐘瓊慧 |
沈靖宜 |
徐秀雲 |
林春茂 |
周治倫 |
葉蓓蓉 |
胡貴美 |
許欽華 |
吳進義 |
蕭健宏 |
王純一 |
林佳雯 |
江美雲 |
沈忠邦 |
孫立勇 |
李中人 |
莊秀蓮 |
熊珂 |
徐宏漾 |
施俊凱 |
范國樞 |
易景 |
陳文棋 |
李明旭 |
林炎昇 |
何呈芳 |
劉亦康 |
李文正 |
周明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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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部地區會員代表 |
李淳梅 |
廖家騏 |
朱美好 |
李美雲 |
羅雪柔 |
徐利金 |
張慧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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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部地區會員代表 |
黃玉晴 |
熊正武 |
鍾美和 |
任東屏 |
劉上駿 |
莊正峰 |
莊順玉 |
鄭嘉文 |
陳秋敏 |
呂靜嬅 |
王崇銘 |
林冠廷 |
趙慶山 |
呂忠賜 |
許求莉 |
黃俊傑 |
王叔玲 |
王春雅 |
蘇欽利 |
鄭明雄 |
蔡宗成 |
戴溫謹 |
楊徵夷 |
詹廷龍 |
沈孟儒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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協會章程
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章程
一、七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。
二、內政部79.3.6(79)內社第775768號函准予備查。
三、內政部89.12.1(89)內社第8934100號函准予備查。
四、內政部91.03.14(91)內社第91008084號函准予備查。
五、內政部97.01.16台內社第0970010355號函准予備查。
六、內政部105.01.12(105)台內團字第1050001820號函備查辦理。
七、內政部109.03.9(105)台內團字第1090011699號函備查辦理。
第一章:總則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,英文名稱 TOURIST GUIDE ASSOCIATION,REPUBLIC OF CHINA。
第二條:本會以促進同業合作,砥礪同業品德增進同業知識技術,提高服務修養,謀求同業福利, 以配合國家政策,發展觀光事業為宗旨。
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。
第二章:任務
第四條:本會任務如下:
一、研究觀光學術,推展導遊業務。
二、遵行政府法令,維護國家榮譽。
三、蒐集、編譯,並刊行有關觀光事業之圖書、刊物。
四、改善導遊風氣,提升職業地位。
五、促進會員就業,調配人力供需。
六、合於本會宗旨或其他法律規定事項。
第三章:會員
第五條:導遊人員應經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測驗及訓練合格,取得結業證書,贊同本 會宗旨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會員。
第六條: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:
一、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二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三、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上之權益。
四、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。
第七條: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。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二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。
三、繳納會費。
第八條:違反前條第一、二款之規定者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,或經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,予以除名。會員逾期不繳納會費者,停止享受會員權益。
第九條: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死亡。
二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三、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四章:組織與職權
第十條:會員代表依地區、會員人數比例選出,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 關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,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十一條: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或修改本會章程。
二、議決重要會務。
三、選舉理、監事。
四、審核預算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九、前項八款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十二條:會員代表任期為三年,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,連選得連任之。各地區選舉會員 代表日期應於選舉日之 15 日前公告並通知,選舉罷免事務由理事會統籌辦理。
第十三條: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,候補理事九人,監事九人,候補監事三人,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 之,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。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九人,組織常務理事會。監事互選常務監 事三人,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。
第十四條:本會置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任之,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,得置副理 事長 1 至 3 人,由理事長就理事中任命之。
第十五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任期均為參年,連選得連任之,均為無給職。
第十六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審定會員 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副理事長、理事長。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、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、預算及決策。
第十七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,監察本會會務進行,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本會財務收支,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、監事會召集人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、監事會召集人之辭職。
五、其它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八條: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。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十九條:本會得置正、副秘書長一人,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約聘(僱)之,承理事長之命處 理日常事務。
第廿十條:本會得視事實需要,設秘書等工作人員,分組辦事。
第廿一條:
一、本會得聘歷任理事長為名譽理事長(不限 1 人),歷任理、監事三屆以上者為名譽理、 監事,任期與理、監事相同,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解其職銜。
二、理事長得提請理事會同意,聘任顧問數名,協助會務,均為義務職,任期同理事長任 期。
第廿二條:本會得設各種研究委員會,其組織簡則另定之。
第五章:會議
第廿三條: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,或監事 會函請召集時得召開臨時大會。
第廿四條:會員代表大會對下列事項之決議,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廿五條: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;常務理事會視需要舉行之。
第廿六條:本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;常務監事會視需要舉行之。
第廿七條: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,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,視同 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之。
第六章:經費
第廿八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會員入會時繳納新台幣陸佰元整。
二、常年會費:每一年度開始時,會員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貳仟元整。
三、當年度導遊人員職前訓練合格,取得執業證者,常年會費按比例分攤。
四、事業費。
五、會員捐款。
六、委託收益。
七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八、其他收入。
第廿九條: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七章:附則
第三十條: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定之。
第三十一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,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 所有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第三十二條:本會章程有未盡事宜,得提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修正後,呈請主管官署備案。
第三十三條: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呈請內政部備案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各委員會職掌
組織發展委員會
- 建立組織主動聯繫各分區會員。
- 強化會員代表制度推展會務,積極召收會員。
- 掌握各分區會員需求,加強服務與交流並訂定計劃性活動。
- 鼓勵新手導遊入會,全面尋回失聯會員。
- 其他有關組織發展之策劃及執行事項。
- 理事會交辦事項。
編輯委員會
- 按期發行「導遊資訊」。
- 出版有關書刊、文獻、本會簡訊。
- 蒐集有關資料,選購工具書刊,充實圖書文庫。
- 其他有關編輯之策劃及執行事項。
- 理事會交辦事項。
培訓委員會
- 辦理導遊人員在職訓練、專業精進訓練等規劃。
- 接受主管機關委辦各項教育訓練。
- 與其他單位合辦有關研修、職訓。
- 其他有關專業訓練之策劃及執行事項。
- 對各項課程實施監核作業。
- 優秀師資人才推薦運用。
- 理事會交辦事項。
法制委員會
- 本會會員有關法律權益之研究與維護。
- 協會有關法令規章之研訂及修改。
- 有關觀光導遊政令之宣導。
- 其他協會有關法制之策劃與執行事項。
- 理事會交辦事項。
資訊公關委員會
- 本會網站內容檢討與更新。
- 本會網頁編輯與維護。
- 社群網站等資訊安全之維護。
- 促進與國內、大眾傳播媒體、機關團體、公協會之關係。
- 勸募會務基金,爭取專案補助,招登會刊廣告。
- 其他有關資訊公關之策劃與執行事項。
- 理事會交辦事項。
康樂福利委員會
- 籌組各種有益身心之聯誼會,國內外觀光旅遊活動等。
- 鼓勵及指導會員參加國際活動。
- 與友會合辦各項文康活動。
- 會員急難救助,傷病探慰。
- 結合各公協會功能,爭取會員權益。
- 維護本會工作人員福利,提振職工士氣。
- 其他有關康樂福利之策劃與執行事項。.
- 理事會交辦事項。
財務委員會
- 釐定財務政策,健全財務收支流程,確立財產登錄制度。
- 稽核本會日常財務收支作業。
- 督導各種財務表報之編製。
- 落實開源節流之運作。
- 其他有關財務之策劃與執行事項。
- 理事會交辦事項。
就業調解委員會
- 協助導遊排除職業障礙,爭取會員就業機會。
- 旅遊市場評估及如何與旅行業界建立良好關係連繫交流的管道。
- 協會辦理業界徵才,對導遊人員媒合甄試之輔導。
- 法律部分協調法制委員會共同調解處理。
- 其他有關就業調解及策劃與執行事項。
- 理事會交辦事項。
緊急事件處理委員會
- 有關本會緊急事件之處理、協調、聯繫事項。
- 有關本會會員糾紛及緊急事故處理作業之協助。
- 法律部分協調法制委員會共同調解處理。
- 處理情形做為案例教學。
- 其他有關之緊急事件處理與執行事項。
- 理事會交辦事項。
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各種委員會組織簡則
一、組織發展委員會 組織簡則
二、編輯委員會 組織簡則
三、培訓委員會 組織簡則
四、法制委員會 組織簡則
五、資訊公關委員會 組織簡則
六、康樂福利委員會 組織簡則
七、財務委員會 組織簡則
八、就業調解委員會 組織簡則
九、緊急事件委員會 組織簡則